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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矿山安全事故赔偿新规

贵州省从6月1日起实施矿山安全事故赔偿新规定,扩大了实施范围,并规定若赔偿不到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据了解,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规定》,将原执行的煤矿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标准

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政策推广到非煤矿山,由合法矿山扩展到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其中还包括了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要求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规定》要求,事故赔偿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由事故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现行垫付,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

贵州省安监局有关人士认为,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矿山非法开采事故成本,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矿山的成果,起到切实保障矿工和抢险救护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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