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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个人禁购剧毒化学品 最高罚款5000元

  •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1日
  • 作者: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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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由市安监局起草的《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送稿)》目前正在深圳政府在线向公众征求立法意见。该条例拟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违者最高罚款5000元。

  《条例》送审稿提出,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使用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或者未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储存企业安全许可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送审稿还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条例》送审稿还拟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等场所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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