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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定气温超过35℃中暑算工伤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20日电:昨天(2009年5月19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本市防暑降温费提高为每月78元。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有防暑降温费。

根据相关规定,本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今年,本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气温超过35℃中暑算工伤

目前,国家法定的十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中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本市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3。

适当调整工作时间避高温

该负责人提醒各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避开高温。

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补贴

该负责人强调,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补贴囊括在最低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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