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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8日
  • 作者: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来源: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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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4日,沈阳市政府审议通过了由沈阳市安监局代起草的《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审核通过,是沈阳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具体体现。该《办法》将是全国第一个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确立了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3项监督管理职责,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主体资格。

同时,该《办法》还创立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执法监督抽查检测制度,职业危害严重单位(黑名单)跟踪检查制度,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制度;细化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关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配备问题,《办法》规定: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在5个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达到50人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验检测问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分析评价;评价、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办法》的审核通过,将会使沈阳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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