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已获赔偿,用人单位拒绝再支付工伤待遇案件,支持了职工要求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申请。
袁某在寿光市某制造公司工作,负责单位的电器维护,2008年5月8日,在外出买配件的途中发生车祸,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肇事车辆方赔偿袁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8万元。2008年10月,袁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09年3月,袁某劳动合同到期,因制造公司未给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袁某要求制造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遭拒,提起仲裁。
公司辩称,袁某已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再支付其工伤待遇,袁某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袁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私法范畴;现在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不存在冲突,并且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袁某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袁某因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已经获民事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予扣除。经仲裁委调解,制造公司支付给袁某3.2万元工伤待遇。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