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2009年青岛市立法工作会议上,青岛市安监局局长王为同志代表市安监局就起草《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做了典型发言。作为与会20多个部门中唯一介绍情况的单位,市安监局的立法工作做法获得了市人大、市政府与会领导的充分肯定。
首先,在组织领导上,青岛市安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和顾问指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办公场所并拿出专门经费予以保障。其次,在筹划部署上,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了立法遵循的四个原则,即:避免重复,尽量细化,争取突破,力求管用;明确了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四个方面问题,即: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规范、互相矛盾、规定模糊的问题以及具有我市区域特点的其他问题。再次,在具体实践上,多层次、大范围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汇报起草情况,取得上级安监部门支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迅速汇总整理调研情况,每次形成的修改稿及时发给区市安监部门、企业和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先后四上四下,五易其稿,确保了《条例》(讨论稿)的广泛代表性和科学性。
下一步,青岛市安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修改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并使其更具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为青岛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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