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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工会组织享有“安全生产监督权”

新华网太原4月15日电(记者刘翔霄)记者从2009年4月15日召开的山西省工会部门有关会议上了解到,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分别提出要求。

山西省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时,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要支持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煤矿复产验收”“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诉求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力。

企业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同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工作三级网络,配齐配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政府安监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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