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决定2009年4月24日至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通知要求在活动期间,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09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5.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09年4月24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健康•和谐。
(四)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五)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六)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共同防治职业病。
(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八)加强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九)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配置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
(十一)改善作业环境,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十二)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稳定就业。
(十三)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十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
(十七)建立职业卫生三方机制,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力合作防治职业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把宣传活动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实施。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狠抓落实,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社会关注度。各地要积极争取与新闻媒体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题专版材料,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刊播,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氛围。
为配合各地做好宣传周活动,有关部门将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以及宣传资料模版并于近期下发各地,各地要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宣传周结束后,各省(区、市)要认真对本地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联系人: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联系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彭广胜 联系电话:010-64463617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陈伶浪 联系电话:010-68591845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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