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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分为4级予以应急

2009年4月6日,甘肃省近日首次推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分为4个级别予以应急,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甘肃省要求,各地要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甘肃省提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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