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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颁布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张晓微报道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道路运输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该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 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经营者最高被罚2万元

《办法》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 相关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罚

《办法》规定,承担与道路运输安全有关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考试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亮点四 交通、公安、安监部门信息共享 部门违规给予相应处分

《办法》规定,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的执法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对严重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较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名单以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如有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等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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