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的时限为2006年7月1日前
■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将减轻其所在单位和家庭的负担
■单位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保证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支付,防止基金透支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们,今后不用再为工伤医疗费发愁了。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月10日已开始实施。
“老工伤”可享工伤保险
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将减轻其所在单位和家庭的负担。
“老工伤”是指省直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2006年7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原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及未经认定,但本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意见要求,“老工伤”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享受和“新工伤”职工一样的待遇。据介绍,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将减轻其所在单位和家庭的负担。
特殊单位将受“照顾”
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保证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防止基金透支。
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资格确认时,参保单位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按工伤人员对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较多的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对该单位采取补收一定费用或调整缴费费率的方式,保证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防止基金的透支。
新闻链接:省直事业单位轻微工伤办理手续“瘦身”
职工即使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以前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式办理,十分复杂。从1月1日起,有关部门对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时办理的手续进行“瘦身”,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手续,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
实行工伤简易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省机关社保局要定期核查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轻微工伤案件,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其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并予以严肃处理。
工伤简易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
2、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
3、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账户;
4、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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