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新疆工伤保险部门特别规定,2009年我区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充分考虑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待遇标准、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同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据介绍,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另外,对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招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新疆规定,今年内可统一按每人每月1元钱的标准一次性征收一年的费用。
又讯 新疆允许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工伤保险费。但前提条件是各统筹地区(各地州市)应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充分考虑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待遇标准、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经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而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另外,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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