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能否被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迟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建筑工地层层转包,工人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怎么明确工伤保障义务主体?这一系列备受民众关注的工伤保障问题,将有望尽快获得司法认定的统一。
2009年3月21日,由江苏省高院举办的“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在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会议期间向记者表示,最高院将尽快出台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大量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据了解,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案件中,因为法律适用尚存多重难点,在受理案件居高不下的同时,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江苏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认为,首先要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从长远角度上,要通过案件审理,提高企业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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