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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细化事故标准 明确调查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上海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近日,上海市出台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中,在对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划分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该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人至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根据该规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另外,该规定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分工职责、调查报告撰写、事故处理情况公开、涉及两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处罚等也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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