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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位代表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

由徐景龙等31位在皖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已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号议案”。记者2009年3月8日了解到,这一议案针对煤矿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提出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同时,各地在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如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督水平的提高。

因此,代表们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另外,要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一议案将送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号议案”、“一号提案”总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安徽代表团一位代表说,这份议案应该是名副其实的“一号”,因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头等大事。

在《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中,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了七大修改方案:

  1.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2.明确事故处理机关。

  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

  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4.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

  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5.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

  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6.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

  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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