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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山东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山东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所在地及伤残等级,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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