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为加强化工企业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供应化工产品的安全监管,国家安监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大无人值守的管道“现场供气”模式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做到统一管理、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目录)中的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与其为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备案文件和资料。“现场供气”使用单位要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通知同时强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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