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2009年1月8日电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会议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区实行消防安全问责制。
这一问责制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具体规定为:对未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
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责任人要引咎辞职;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秋彧说,多年的消防工作实践表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人为因素,已经成为火灾隐患滋生和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举旨在通过问责制来进一步强化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改善内蒙古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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