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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多

  •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4日
  • 作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来源: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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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商场、景点等未采取措施控制人流及疏散,最重罚2万元。这项条款涉及单位包括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必须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要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进入人员人数,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否则将处以3000元~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审议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工伤赔偿问题,法规体现的是“同命同价”原则,即因工伤事故死亡,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都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按次规定,明年的死亡赔偿金为20.4666万元(不包含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数额已经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死亡赔偿金”标准。

  另外,二审和三审中提出的严禁因个别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而责令全行业停产停业整顿、严禁以发钱形式替代发放劳保用品、建立平台披露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均被吸纳到法规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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