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学前班的小杨课间在校内玩耍时,与同在一个校区的小学5年级学生小陈撞到一起,致使小杨右大腿骨干骨折。为此,小杨的家长将学校和小陈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5.6万余元。近日,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校方将学前班学生与小学生安排在一起受教育,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小
陈及其父母承担40%的责任。
2007年6月6日,太原市某小学学前班学生小杨与该校五年级学生小陈发生碰撞,小杨跌倒摔伤,导致其右大腿骨干骨折。随后,小杨被送到医院治疗,并做了手术。2008年3月初,小杨再次住院接受手术。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了1.6万元的医疗费。手术后,小杨父母将学校和小陈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读学前班的小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正常上学期间受到伤害,在无证据证明小杨对自身伤害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他有权要求加害人小陈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人和管理人,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第2款,应对在校生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教育、管理和保护,并负有比正常学生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学校却将学前班学生与小学生安排在一个范围内实施教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活动应被认为有一定危险性。综合证据,可证明小陈直接导致了小杨的损伤,小陈父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是不可避免的,学校未禁止学生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由于偶然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有限,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地方玩耍、以危险方式游戏、以危险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学校将学前班学生与小学生放置在一个范围内实施教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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