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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30日
  • 作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来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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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有效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月28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海保监局联合召开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有了新的突破。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2006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高危行业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大小缴纳30万~200万的风险抵押金”;同年,上海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58条明确规定“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一项积极举措。它是以被保险人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的调节、监督检查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积极作用,经过近二年的精心准备,本市拟在建立风险抵押金的同时,对本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逐步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参保的企业主要是上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约有8000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市万余家相关企业推广。有关财险公司以共保的形式进行承保,这是本市首次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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