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2006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高危行业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大小缴纳30万~200万的风险抵押金”;同年,上海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58条明确规定“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一项积极举措。它是以被保险人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的调节、监督检查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积极作用,经过近二年的精心准备,本市拟在建立风险抵押金的同时,对本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逐步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参保的企业主要是上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约有8000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市万余家相关企业推广。有关财险公司以共保的形式进行承保,这是本市首次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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