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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凯:严法重典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善于深入厂矿、深入一线与工人交朋友,了解一线的现实需求;善于抓住安全生产关键问题并解决问题;上级监管部门同志要善于倾听下级部门特别是基层的声音,下级部门要向上级实事求是反映实际情况和真实问题。
  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彰显着中国以严法重典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坚定决心。
  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在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晰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吸收人类安全风险管控经验成果,以霹雳手段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得安全生产法这把“利器”更加锋利。
  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与2014年修改相比,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虽然总体框架结构、章节没有改变,但是由114条增加到119条,新增5条,修改55条,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法强调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比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再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实践层面不太明确,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此外,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严管安全生产重点,消除安全管理空白,实现抓重点与建体系、顺机制相统一。
  安全生产法要求完善重大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监护制度、加强高危行业领域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这既是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人、重点物、重点事等四方面重点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对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全覆盖、通堵点、顺滞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空白的规定和要求。这些都体现了狠抓重点工作、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要,意在加强新业态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职工健康管理等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现抓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与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相统一。
  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再如,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此外,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安全生产法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避免权力“任性”,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权责相统一。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规定完善应急协调指挥和基层政府预案体系,补齐非法行为处罚形式和加大非法行为处罚力度等内容,旨在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必须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大力营造和构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安全生产法治社会环境和氛围,抓好安全生产法实施,使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依法用科学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法按照系统安全理论和方法,针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提出要求,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工作目的、权力与职责、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识别、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监测、安全风险研判与事故隐患分析、责任追究,等等。
  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安全生产规律,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并善于把握这些规律演化的结果,以高度警觉洞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汲取重特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拿出可行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比如,善于深入厂矿、深入一线与工人交朋友,了解一线的现实需求;善于抓住安全生产关键问题并解决问题;上级监管部门同志要善于倾听下级部门特别是基层的声音,下级部门要向上级实事求是反映实际情况和真实问题。
  进一步增强对自己职责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安全生产连着千家万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在安全生产法中找到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担起安全生产重任,保一方平安,强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真正做到守“安”保“安”。
  (作者 张兴凯,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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