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于子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司法解释四第3条作出补充性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对此,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四对责任保险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标准问题。第16条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第17条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司法解释四还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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