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7月30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008年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办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意见并研究修改后,先后提请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资产损失标准是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办法》考虑中央企业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借鉴部分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实际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属于出资人责任追究,是出资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企业经营投资领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对因果关系和有关证据的要求不同,相关处理标准也不同。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根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界定责任,《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认定情形。
问: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
答:《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组织处理是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是指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是指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五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如何处理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保护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
答:《办法》既强调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又注重保护中央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把违规经营投资和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有关原则;二是借鉴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关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问:如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答:《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原则上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层面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由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为使分级分层追责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工作职责对所属子企业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追究相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方面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对受理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核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对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核,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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