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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沪昆高速邵阳段致54死特大交通事故追责:两交警获刑


事故现场 视觉中国 资料图

  2014年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事后的调查显示,在这起特大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前,距离事发地约3公里处,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三年后,两名当时处置这起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因案涉“7.19”爆燃事故,被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两起交通事故有何关联?涉案交警在处置事故时哪里出错了?为何被判玩忽职守罪?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1时12分,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办事处驾驶员张海波(已死亡)驾车从城步县返回邵阳市途经沪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处时,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浙A牌小型客车和粤L牌大型客车发生刮碰后,横停在对向车道上,车辆前部起火燃烧,粤L大型客车横停在路肩上,两台车占用了自东向西方向的所有车道,造成自东向西方向交通中断。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陈刚当天是值班领导,1时17分,其接到高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后,得知是油罐车起火,即启动《邵怀大队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邵怀大队危化品预案》)。陈刚安排隆回中队民警廖某带一个人去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并安排中队值班员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室报告,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员周磊报告了这次事故是一辆油罐车起火导致道路中断事故。

  根据《邵怀大队危化品预案》的规定,发生运输危化品突发事故后,应当设置分流点对车辆进行分流,且根据《邵怀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的规定,当时双向交通中断,不适宜继续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油罐车起火,有可能发生爆炸,也不能采取借道通行的措施,应当采取收费站分流的措施。

  法院查明,在陈某提醒陈刚采取分流措施后,陈刚仍继续对双向车道进行临时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关于夜间应增派警力警车示警的规定增派警力警车对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周磊接到刘某的报告后,一直没有按照《邵怀大队危化品预案》和《2014年邵怀大队勤务工作规定》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

  至2时57分,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从沪昆高速1312公里处堵塞到1309公里33米,此时驾驶员刘斌(在事故中死亡)驾驶经改装的湘A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装6.52吨乙醇自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牌大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发后,国务院调查组关于该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是造成事故十一个间接原因中的一个。

  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周磊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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