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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个一律”严格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 作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来源: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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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提出“十个一律”进一步严格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一)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项目全面整改,事故企业要对承揽的所有在建项目立即开展隐患排查。

  (二)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一律组织对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要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个月,期满后重新核查;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项目总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责令其停止担任项目总监6个月,记个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四)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记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五)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1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发生2人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约谈。

  (七)对于发生一般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要一律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

  (八)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停工,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施工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约谈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下发事故警示通报。

  (十)对于发生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一律不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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