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安监局获悉,《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日前开始施行。《制度》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制度》规定,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地铁、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敏感事故信息,在逐级报送同时,第一时间(10分钟内)用电话或传真快报至省安监局值班室,随后在30分钟内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省安监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总值班室报告。
其他工商贸领域亡人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其他领域一般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市(地)安全监管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核报事故信息要求后,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并在30分钟内以书面信息报告。
对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对因迟报、瞒报、谎报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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