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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上半年化工事故明显上升,造成135人死亡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8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今年上半年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13起、死亡135人,同比增加8起、27人,分别上升7.6%、25.0%。其中,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28人,同比增加3起、12人,分别上升60%、75%;发生重大事故1起、10人,同比增加1起、10人。上半年化工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全部上升,化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从发生化工事故的地区分布看,事故起数排在全国前五名的是江苏、江西、新疆、内蒙古、浙江、湖北(浙江与湖北同列第五);化工事故死亡人数排在全国前五名的是江苏、山东、浙江、江西、新疆;化工事故起数同比增加量排在全国前五名的是新疆、河南、湖北、山东、内蒙古、辽宁、浙江、甘肃(内蒙古、辽宁、浙江和甘肃事故起数均增加2起);化工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量排在全国前五名的是新疆、河南、山东、青海、内蒙古。

  从事故类型分布看,爆炸、中毒和窒息、火灾等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化工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43.9%、55.0%;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占化工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56.1%、45.0%,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占化工事故总起数已达一半以上。

  今年上半年化工事故明显上升,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律意识和安全风险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或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不完善、不投用,精细化工企业反应风险缺少辨识、管控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仍然突出,同时也暴露出装卸环节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有明显短板,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均多发频发。化工事故上升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监管部门源头准入和执法不严格。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清醒认识当前化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化工事故上升势头,为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一)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生产许可。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固有的危险性高,安全风险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结合地方实际,准确把握化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及规律。一是把周边安全环境、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技术水平等因素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不断强化源头管控。二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核把关。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行为进行审核,通过机制创新,增强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三是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组织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精细化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四是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特别是涉及人员众多、严重危及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事故事件,要及时科学地进行处置与应对,有效防止后果升级扩大。

  (二)全面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紧急停车,下同)系统改造“回头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回头看”,重点排查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改造不彻底、装备不投用的企业。一是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凡是没有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及未按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已取证企业限期停产改造。二是对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构成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三是对没有正规设计且没有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

  二、深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特殊作业管控,加大“反三违”力度

  化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一)严格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9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占到5起,暴露出当前部分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是相关企业要提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制定和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二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部署组织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三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7年10月前组织对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委托专业第三方监督,换发安全许可证时不得换发。四是要严格事故查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6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审,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切实加大反“三违”力度,坚决遏制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化工企业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是造成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工事故总量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此类事故发生“三违”行为是导致的根本原因。一是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培育和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二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抓早抓小,抓小防大,在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同时,将反“三违”作为遏制非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重点工作,通过多种有效手段,将责任与压力传递至企业,要将反“三违”作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因“三违”行为导致的事故,要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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