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投融资、保险税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二是将事故、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上网公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职业禁入。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实施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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