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昨日,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1~11月全市发生涉“五类车”交通事故较去年同期下降5.32%,尽管交通事故总体有所下降,但涉“五类车”死亡人数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五成以上,达54.53%,且有上升趋势。
据了解,涉“五类车”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五类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逆行、不按交通信号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而在事故发生后,肇事一方往往会不顾损害后果而选择逃逸,受害方也往往会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广州交警表示,“五类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危害市民生命安全,特别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瓶车、人力三轮车(黄包车)等均不具备搭乘人员的安全技术条件,如果搭乘人员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呼吁: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广州交通环境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市民不要驾乘“五类车”,坚决抵制“五类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 1 摩托车超速闯红灯撞小车致乘客身亡
今年2月28日13时20分左右,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蔺某,沿广州市白云区同大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老庄路口时,遇路口北往南方向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王某无视交通信号继续通行,与郭某某驾驶粤A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蔺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其中蔺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肇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76.19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肇事驾驶员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 2 摩托车驾驶员醉驾撞上小车身亡
今年8月29日0时21分左右,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RD8 号二轮摩托车在广州市荔湾区五丫口大桥东往西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逆行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林某某驾驶粤A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进行检验鉴定发现,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28.4毫克/100毫升,在事故发生时属于醉酒驾驶。
因朱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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