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两周年。两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期接连发生的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等,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遵法不守法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将之实施好则更难。当前,我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唯有严格实施,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带头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做勇于担当、严格执法的模范,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无可推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但一些企业法治观念淡薄,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事故多发,一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屡禁不止、禁而不绝。
安全责任大于天,企业唯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切实负起全面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在安全投入、基础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下足功夫、封堵漏洞死角,才会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血的教训犹在眼前,新法必须装上“铁嘴钢牙”,莫让悲剧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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