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2015年11月29日,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当时罗某只缴纳10万元,剩余40万元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未缴。今年10月,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1月14日,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讼诉请求。
2015年8月21日11时15分左右,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罗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备前期施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决定对罗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履行期限15日内。但罗某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当时只缴纳10万元,其余40万元至今没有履行。无奈,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于2015年11月29日送达罗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起诉期限届满,申请执行期限早已届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案中,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证实其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罗某的签名,经询问罗某,证实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没有向其送达,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向被罗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显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作出裁定如下: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4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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