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确定自10月份起将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陕西8省开展第二批安全生产驻地巡查。通知要求上述地区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做好迎接安全生产巡查准备,主动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2016年5月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已对江苏、山西、湖南、天津、广西、广东、贵州、云南8个省(区、市)开展了驻地巡查工作,除对8个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外,还延伸检查了42个市(州)、94个县(区)政府和241个企业(场所),共发现各类问题隐患1122个,接报群众举报信息1410条、移交线索550条,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建议828项。
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驻地巡查,是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重大创新。依据制度设计,各巡查组通过个别谈话、专家座谈、查阅档案、问卷调查、实地查验等工作方式,重点对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整改。同时畅通信访渠道,各巡查组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巡查值班电话、电子信箱以及邮政信箱,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工作计划,全国每年巡查16个省,两年内实现全国省级单位全覆盖。
为做好第二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驻地巡查工作成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强化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巡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查问题、促整改这个工作重点,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批巡查启动前,各地区要开展全面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三是强化巡查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水平;四是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服务保障,促进巡查工作取得重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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