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起重特大事故最高检全部派员介入
●2013年至2016年,全国共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3起,事故导致死亡人数高达918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94亿元
●三年来,检察机关共追究重特大事故刑事责任人164人,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8人
每次“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调查已成为一项“规定动作”。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总体情况如何?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有哪些难点?记者梳理三年来的典型事故并采访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您揭秘。
暴露监管体制漏洞
“12·20深圳山体滑坡”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9亿元的特别重大滑坡灾害事故被安监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定性为人祸。
经过30周200多个日夜的调查取证后,国务院“12·20深圳山体滑坡”特大事故调查组7月15日对社会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同时通报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事故背后所牵涉的2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罪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时间回到2015年12月20日11时42分,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的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突然发生了严重的山体滑坡,附近西气东输管道发生爆炸,随后由于连锁反应导致了旁边煤气站也发生了剧烈的爆炸,20栋滑坡地周边的厂房瞬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倒塌,事故现场多人被困,场面惨烈。
这场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9亿元的特别重大滑坡灾害事故被安监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定性为人祸。调查报告显示,滑坡灾害是一起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的滑动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淤泥渣土受纳场主要堆放渣土和建筑垃圾,由于堆积量大、堆积坡度过陡,导致失稳垮塌,造成多栋楼房倒塌,这明显并不是山体滑坡,也就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
去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特大事故,造成了173人死亡、失踪,经济损失将近70个亿;深圳“12·20”滑坡特大事故,经济损失也近9亿元。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在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样的特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冲击是极大的,瞬间这么多人的生命就损失掉了。这些特大事故也都比一般事故更充分地暴露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法制上存在的漏洞,暴露了基础工作的薄弱。”杨焕宁还介绍,2012年到2015年重特大事故发生总数从59起变成38起,但是同期每一起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由15.6人上升到20.2人,尤其是2015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危害是特别严重的。
翻看从2013年至今的资料显示,三年多时间里,国内共发生特大事故13起,事故导致死亡人数高达918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94亿元之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负面影响。
根据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被定义为“重大事故”;而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事故被定义为“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相关负责人在近年来多次强调,要继续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当作预防各类事故、带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牛鼻子”来抓,着力避免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牵动国民高度关注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也告诉记者,“预防工作抓好了,不仅对遏制重特大事故起作用,也一定会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起到遏制作用,还会对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基础建设等起到牵引作用。”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调查
检察机关“三级联动”甚至“四级联动”参与事故调查已经成为重特大事故调查中检察机关介入方式的一个新特点
从2013年至今,每逢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不幸发生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会充分发挥案件侦查和法律监督职能,在第一时间派员赶往现场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和取证等相关工作。最高检反贪总局重特大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人说:“近些年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一种必然和常态。”
不难发现,当“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调查已成为一项“规定动作”。按照惯例,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国务院在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会及时派员到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而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但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灾难事故发生后,最高检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监督建议省级检察机关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当有些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时,最高检也会派员亲自赶赴现场参与或指挥事故的调查工作。“是否直接派员参与现场调查最高检还要从事故的社会影响、事故调查的办理难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高检反贪总局一名工作人员这样说。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8月17日,针对事故初步调查,最高检反贪总局二局就与天津市检察院有关人员成立了检察调查专案组,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专案组成员涵盖了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滨海新区检察院、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等四级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四级检察机关成员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严查事故涉嫌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三级联动”甚至“四级联动”参与事故调查已经成为重特大事故调查中检察机关介入方式的一个新特点,“多部门参与”“跨区域协调”也逐渐在近些年一些交通、管道爆炸等事故调查中多次运用。“多级检察机关、跨区域检察机关组成事故调查组将有利于强化办案组织和力量,研究和部署调查方案和决策更为严密,调查责任分工更加明确,外部协调合力更强。”最高检反贪总局重特大事故调查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来,在检察机关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时还与以往有所不同,以往国内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都是由国务院发起组成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并查清事故相关责任人后,再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但最近几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行政部门还没有任何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的消息,检察机关就率先公布了对事故责任人立案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这明显是一种法治的进步,把事后介入前移成为同步介入。”莫于川教授认为,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将能有效避免“先行政、后司法”可能出现的渎职、包庇,尽可能挤压作假空间。
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安全生产事故所涉的渎职等犯罪主要呈现了三个特点:一是涉案的行业特点突出,主要涉及行业有交通、易爆、消防、危化品、矿山、环境、食药和建筑施工八大领域,这八个领域案件占到总立案数的八成;二是涉案职能部门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矿山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国土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这几个职能部门占到所有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总数的近一半;三是每起重特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果都十分严重,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直接经济损失极大。
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犯罪
2013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13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最高检全部派员介入,共追究刑事责任人164人,厅级以上干部8人。
从最高检反贪总局二局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重特大事故背后所涉犯罪主要集中在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两大类,而在占到事故所涉犯罪百分之九十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又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主,其中玩忽职守罪占比重最大,达到85.9%。
“每遇重特大事故,背后隐藏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现象便成为关注焦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有助于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也能尽早掌握渎职犯罪线索证据,有助于案件侦破,严惩特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告诉记者。“希望检察机关将这一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查办和预防安全事故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发挥更积极更重要的作用。”
“案件涉及的人员以科级以下和无行政级别人员居多,检察机关追责难度不小。不过随着近几年政治生态的好转以及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强化,还有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同步介入的增多,判决率实刑率较低的现象明显改善,很多事故的责任追究都已经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责任人追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比如去年天津港爆炸事故,检察机关就以玩忽职守罪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有等7名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刚刚公布的深圳滑坡事故也有1名厅级领导干部被追刑责,这在以往是很罕见的。”最高检反贪总局重特大事故调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等同样不可缺少。2006年,最高检会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部门配合和司法解释工作,将为有效查办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最高检反贪总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至今,发生在全国各地的13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最高检全部派员介入,共追究刑事责任人164人,厅级以上干部8人。检察机关严谨的调查不仅是依法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贪污犯罪的保障,也是给死难者家属和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从而大大强化和推进对事故漏洞的堵塞、安全隐患的排查、重特大事故的有效预防,让检察机关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这几年,每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都在用鲜血和生命换来深刻沉痛的教训,而又在下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再次用鲜血和生命来印证前面的教训,陷入了恶性循环。”最高检反贪总局重特大事故调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减少和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监管执法者的监督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严肃查处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为安全生产秩序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好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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