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根据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安排,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定于2015年12月份在全国开展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深化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着力消除事故隐患,解决突出问题,提升工作成效,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着重检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一)政府层面。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实现了“五级五覆盖”和规模以上企业“五落实五到位”。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
3.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对所有重大隐患及时进行了督促整改,并建立了档案;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实行了挂牌督办,并协调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防范措施。
4.执法措施落实情况,着重检查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是否真停真改,责令关闭取缔企业是否关闭到位。
5.解决突出问题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对上级督查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
6.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是否组织落实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措施。
(二)企业层面。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2.是否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建立了台账,并逐一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防范措施,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三、工作方式
(一)企业全面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企业对前一阶段大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销号。
(二)地方政府复查。市、县两级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重大隐患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逐一复查;省级政府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8月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发现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部复查。
(三)重点督查。各地区要层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本行业领域开展督查。12月中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重点督查,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创新检查方式,确保取得实效。
(一)实行对表检查。要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回头看”主要内容,编制检查督查表,实行对表检查,切实增强检查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邀请专家参与。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方式,邀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检查督查,提高检查督查的科学性、专业性。
(三)开展复查抽查。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清单,逐一全面复查,省级政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四)坚持严格依法。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执法程序,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严明、公正、规范执法。
(五)强化社会监督。要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现场检查执法,对依法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曝光;对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企业名单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问责力度。对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欺上瞒下不整改的,要倒查企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作为国务院大督查核查问责事项线索上报国务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回头看”工作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报告,于2016年1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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