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5号咸阳淳化县境内发生大巴车坠崖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不幸遇难11人受伤,事故调查组调查后发现,大巴车在事故发生前,西安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对这辆非法营运的大巴车进行过检查,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暂扣,昨天(11月26日)上午法院就对涉事3人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席上的韩某、孙某、张某三人是西安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称,今年的4月20号,也就是“陕B23938”大巴车坠崖的25天前,曾经从临潼区斜口收费站经过,当时时任该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的韩某正带着几名被告人在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当时他们将这辆车拦停检查,发现这辆大客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营运。
公诉人:“此时,韩某的同事庞某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某代车主去找韩某接受处理。韩某遂允诺,并在未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的情况下将焦某带回办公室处理此事。经韩某与孙某商议,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此种违法情节应责停止经营,处以3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张某明知仅处罚3000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提出异议,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作所有法律文书。他们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责令违法车辆停止营运的决定,也没有采取相关暂扣措施,又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大巴车出事后,被告人韩某、张某又联系焦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隐瞒了违法处理的事实。后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车上找到了当时开具的法律文书,认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不规范。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孙某、张某在代表国家行驶管理职权时,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我现在确实感觉到,对这个平时学习法律,各方面都是不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我确实深表忏悔。”
当庭,被告人韩某、孙某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张某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张某当时并没有直接参与大巴车的处罚决定,只是开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且三人的行为并不是直接导致大巴车失事的原因。公诉人说,虽然失事的直接原因是刹车系统原因,但三人私自放走车辆也是重要的原因,如果三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进行暂扣处罚,就不会出现25天后大巴车仍然非法营运并发生事故的情况,并建议对三人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后,宣布休庭,待合议庭何议后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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