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造成27死1伤的安徽淮南“8·19”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受审。该案暴露出此次煤矿爆炸事故背后的诸多“人祸”。
去年8月19日3时56分,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11.05万元。
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1997年12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开采D、E组煤层。2006年9月,淮南市国土局批准同意东方煤矿扩大资源范围并增加C组煤层,开采上限-250米,下限-370米。2008年,经安徽省经信委复函批复,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
记者了解到,东方煤矿原隶属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属于区办集体企业,后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08年6月,东方煤矿全部资产转让给缪春道(另案处理)等3人。缪春道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缪敬道(另案处理)为煤矿经营副矿长、实际控制人。案发前,于清泉为东方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09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闫某告诉缪春道和于清泉,在煤矿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2010年9月,经缪春道同意,于清泉等人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
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在越界开采区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11.05万元。
经安徽省政府成立的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该案也暴露出背后的诸多“人祸”:
越界开采,蓄意隐瞒。受利益驱使,由于清泉组织实施向东方煤矿界外区域煤炭开采,该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宁玉林、总工程师沈道德、原掘进队队长林荣根均有明确分工,并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假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等手段,逃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私运炸药,拒不停产。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汛期停产。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并向缪敬道汇报后,继续偷偷组织越界开采区域生产。公安部门根据防汛抗旱要求,将煤矿的正规材料库封存后,于清泉为了非法生产需要炸药,决定揭开封条,并拿取炸药、雷管,安排李朝刚(另案处理)送至临时存储点。至案发之日,李朝刚将剩余炸药、雷管送回炸药库,并伪造记录。
管理混乱,深埋隐患。于清泉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通风管理、瓦斯浓度监控和放炮操作均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如未安装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设备;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等。
勾结官员,放松监管。谢家集区安监局原局长柏发新、原总工程师余启林明知东方煤矿存在越界采矿的行为,在收受好处后,放弃监管职责。
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委托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亿余元。2014年9月30日前,东方煤矿被关闭。据了解,相关部门共处理事故责任人42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人。
该案公诉机关巢湖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清泉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作为煤矿矿长,在明令停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监管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检方指控,于清泉除了对非法储存爆炸物持有异议外,其他均承认。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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