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9月10日电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9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深圳市政府“3·1”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建议,对13人进行处分,并让4人做出书面检查。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杨明晰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以97.8公里/小时的时速(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往入港平台方向行驶至龙门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身右侧先后与道路右侧距离龙门架87.7米、72米处的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后碰撞在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导致8人死亡,24人受伤。杨明晰在事故发生后从领航高架桥上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24名伤者已全部出院。
经鉴定,肇事司机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肇事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
调查报告显示,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32名伤亡人员驻足领航高架桥右侧水泥防护栏旁,其行为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杨明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2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报告认定,肇事司机杨明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报告还认为,大量群众聚集在事发路段观看飞机是因为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履职不到位,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因此两个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责任。
报告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分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魏传宝等6人政纪处分;机场集团处分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贾华等7人。报告还建议,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陈少翔,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黄建军、机场集团副总经理陈金祖,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坚4人做出书面检查。
报告提出,机场公安机关和机场集团要针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彻底整治安全隐患。要在人行道设置明显的劝阻行人前往机动车道观看飞机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劝阻工作明确纳入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的内容,做好劝阻工作,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要加大技防设施的投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探头24小时监控事故路段,对群众观看飞机等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针对事故路段急转弯、车速快等安全隐患,安装足够长的阻挡群众观看飞机视线的车行道防护网,设置减速带、设立醒目的限速牌等,全面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路段超速车辆的处罚和宣传力度,确保事故路段的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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