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完善并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规定。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是严格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抽采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优先开采保护层。
三是严格落实监测监控规定。所有煤矿都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闭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全省联网。
四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新建矿井必须有优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必须优先施工安全工程和设施,必须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火系统和防尘系统。
五是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规范等《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明确的"23项"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拒不停止作业、停止使用,拒绝整改或逾期为整改完毕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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