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新华网《安全中国》系列访谈,我们都知道今年6月是第1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我们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各地区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今天我们的访谈也是这次安全月的活动之一。今天我们特别高兴地邀请到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请吴司长给我们谈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吴司长,首先和网友打个招呼。
[吴宗之]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
吴司长,这次要谈的《八条规定》是前不久国家安监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先请您介绍一下出台《八条规定》的背景。
[吴宗之]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每一位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吴宗之]
为了有助于企业也就是用人单位抓住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内容,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把握监管的重点范围,今年3月份安监总局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包括标准规范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制定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我们简称《八条规定》,出台这个规范以及《八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在这里,我也提醒广大网友,也是我们用人单位和企业,今年安监总局出台的《八条规定》仅仅是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的提炼,它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做的我们企业也必须严格遵守,这八条仅仅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主持人]
刚才吴司长简单给我们介绍了一下《八条规定》出台的背景,其中有一个词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这是形容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内容我们一会儿再请吴司长给我们解读。很多网友可能和我有同样的疑问,我们知道国家安监总局是管生产的,包括我们看到很多突发的重大安全事故我们都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第一线,什么时候职业病也归纳到整体的总局的管理范围的呢?
[吴宗之]
实际上从2003年起,也就是十几年前,按照中央机关机构设定的职责花粉,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和卫生检查工作就从卫生部花砖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由于当时没有完全按照“人随事走”进行整建制划转,所以这个工作是由卫生部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调整的进程不一致,有的地方划到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有的地方仍然是卫生部门在管。
[吴宗之]
直到2010年10月份,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也就是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各个地区职责调整的力度加大。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国仍有10%的市(地)和15%的县(市、区)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划转到安全监管范围内,很多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装备,也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面临许多实际困难。
[主持人]
刚才吴司长提到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前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近年来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吴宗之]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基础法律,在2011年12月底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对安全监管系统的职责确实非常重要。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按照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环节,安全监管部门在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了在职业病预防方面以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在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方面以卫生部门负责为主,在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比如工伤保险等方面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主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吴宗之]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非常重大。一是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与职业病危害预防相关职责划转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了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二是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主体都是卫生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此次修法解决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
[吴宗之]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开展了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法律要求,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目前30几个省市已经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划转工作,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大部分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也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全国安全监管系统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增加至近8000人。全国共有甲、乙、丙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254家,专业技术人员近2.5万人。
[吴宗之]
二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安全监管总局目前已经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有107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24件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标准。
[吴宗之]
三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这方面的工作从2012年近3年来,我们做了不完全的统计,共组织监督检查的企业60余万家,责令停产整顿5000多家,提请关闭取缔的4000多家。对24000多个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
[吴宗之]
四是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先后开展了比如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吴宗之]
五是大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多年来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持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实施职业卫生培训工程,最近几年对全国200万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
[主持人]
您刚才列举了几个比较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要进行专业整治,其实这也是我们看到的所带有职业病危害隐患比较大的一些行业,大家可能关注到很多媒体的报道关于尘肺病,确实有很多劳动者是在有粉尘严重污染的场所进行作业的,如果防护不到位可能就患尘肺病,而且有一句话对这个病的形容非常贴切,这个病非常难治,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那吴司长,我们想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我国目前职业病防范的基本情况?
[吴宗之]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业病防治的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据卫生计生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3.37万例,其中尘肺病75.03万例。2010年以来报告职业病病例每年都在2.6万例以上。考虑到实际工作中职业健康检查率低,尤其像尘肺等这类职业病潜伏期长、隐匿性强等特点,我们估计实际患病人数会超过每年新增的人数,也包括累计统计的尘肺病的案例数。
[吴宗之]
二是职业病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接害人数多。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仅粉尘和化学毒物两类主要职业病危害,就涉及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制鞋、家具等30多个行业领域。根据初步调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20%-30%,职业病危害接害人数据专家估计,在我国现阶段会在2亿左右。
[吴宗之]
三是随着我国生物工程、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将带来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与此同时,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向乡村、由东部向中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根据国际发展的经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容易发生职业病的转移。
[吴宗之]
总之,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广大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主持人]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检查情况,目前全国企业职业病的危害防治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吴宗之]
经过这几年安监总局组织检查、暗访和调研发现,目前应该说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主体责任这方面在企业还没有得到落实。特别是相当大一部分的中小微企业管理基础比较差,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没有检测、告知和警示,对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培训、体检,缺乏基本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防护用品。个别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任由劳动者遭受粉尘和毒物等侵害。
[吴宗之]
近几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了检测调研,从检测调研的数据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其中,检测的55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中,粉尘浓度全部超标,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089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248倍。检测的31家水泥生产企业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的粉尘浓度全部超标,其中水泥生产企业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15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77倍。石材加工企业总粉尘浓度在最高超标852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78倍。检测的85家家具制造企业均存在15种以上化学毒物,苯、甲苯最高超标121倍。
[主持人]
听过了刚才这些数据,感受到了我国现在职业病的比较高的危害数字,从中也能体会到这次《八条规定》出台的重要性。接下来就要说回来请吴司长解读的《八条规定》,请您就具体内容进行一下梳理。
[吴宗之]
《八条规定》是围绕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责任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八个方面对企业提出要求,非常简明,只有225个字。,简单来说我们又把《八条规定》称为“八个必须、八个严禁”,是要求企业必须落实到位的。
[吴宗之]
第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一条非常重要,因为凡是职业病工作抓得不好,或者根本没有抓的企业第一要务就是责任不落实,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上、认识上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不重视、各个方面的责任不明确就会发生违法违规的现象。
[吴宗之]
第二条,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这条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提出的。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的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吴宗之]
目前,针对我们一些企业,尤其一些小微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的现状,提出了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吴宗之]
其他几条,像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且保证防护设施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是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这些都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重点要求。所以我们说《八条规定》是刚性的、强制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这也是基本的要求。
[主持人]
刚才您提到《八条规定》不是对企业提出的什么要求,而是对《职业病防治法》中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做出的要求,也就是您最后说的企业必须来执行。那提炼出的八条具体要求企业如何才能真正将这些要求落实到位呢?这可能是更多网友真正关心的话题。
[吴宗之]
是的,首先还是责任制的问题,因为我们总局杨栋梁局长多次强调,我们做安全生产工作,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一定要抓住责任制这个灵魂。换句话说,一方面是一份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必须充满感情、带着感情和责任来做事情,只有这样企业负责人才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真正从资金和管理方面重视起来,一层层、一级级地抓落实。否则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就会依法受到惩处,追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责任制首先是灵魂,是第一要务。
[吴宗之]
二是必须要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职业病防治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不能光靠眼睛看、鼻子闻、耳朵听,必须要有专业的知识和专用的仪器和专业的队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控制以及对劳动者的防护。也包括对存在职业禁忌征的劳动者的安排和监护,都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队伍,否则做不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吴宗之]
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刚才提到从全国的角度讲有数以亿计的劳动者,我们必须把职业病的危害和职业病防治的知识通过教育培训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和作业过程中有哪些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什么样的危害,如何防护,如果防护不到位会对自己的身心损害、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劳动者应该主动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欲望和认识,主动自觉地佩戴防护用品,能够正确的使用和佩戴防护用品,一方面保护自己的健康,一方面也保护同伴和其他人的身体健康,使劳动真正成为一件健康快乐的事情。
[主持人]
那《八条规定》的提出对劳动者来说有哪些好处呢?
[吴宗之]
《八条规定》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八个必须、八个禁止”通俗易记,可操作性强。
[吴宗之]
一是可以帮助劳动者知悉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了解企业应当依法为自己提供什么样的工作条件,从提供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这些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吴宗之]
二是可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比如:应当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吴宗之]
总之,就是使劳动者明白,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劳动者自己也应当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自己的防护意识和能力,保障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主持人]
我们看到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到底都有哪些措施?包括未来会不会在采取的措施上有一个长远的规划?
[吴宗之]
在这方面我也乐于和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一方面,比如像今天这种方式,安监总局,尤其是我们职业健康司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八条规定》,使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了解《八条规定》,自觉遵守《八条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执法,推进《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
[吴宗之]
一是突出重点,尤其是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继续深化像陶瓷制造、耐火材料、石材、水泥、石棉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治理。关停一批、整治一批。
[吴宗之]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这也是监管创新的重大举措,加大职业病危害检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一些典型案例、危害严重的在中央、地方主流媒体公开曝光,通过媒体加强监督。
[吴宗之]
三是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惩处。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结果。
[吴宗之]
四是结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长期超标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陶瓷、小家具、小箱包等企业关闭退出,减少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
[吴宗之]
2015年4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强调,要在职业病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一是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底掌握接害人数、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二是抓好职业病防治规划。尤其要结合实际,启动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保障”。
[吴宗之]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要积极推动出台《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加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新增职业病诊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重点行业领域工程防护等急需的标准。四是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预防、治疗、康复技术等基础研究,积极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对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危害进行动态监测。五是完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的尘肺病防治基金,解决无社保尘肺病患者的治疗、基本生活等问题。研究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推动矿山、石棉开采、陶瓷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加强职业危害治理技术改造。
[主持人]
您刚才说的这些其实已经给我们梳理了《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其实我们对于很多在尘毒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工作者最需要的建议就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我们毕竟看到这《八条规定》是对企业的,对每一个普通劳动者要有什么样的措施做好自我的健康防护,包括增强自己的自我防护意识呢?
[吴宗之]
我觉得在这方面广大劳动者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有科学的认识,或者说在理念方面一定要树立正确科学的理念。我们提出“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不要盲目地做事情,不要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搭进去,安全健康是最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我们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我们广大劳动者更不能抱着“先赚钱后治病”或者是无所谓的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得了职业病,尤其像尘肺病这种是不可逆的,目前的科技手段很难把这个病治好,所以从很多现有的病例来看,得了病后不光是赚来的钱要全部拿来治病,还得倾家荡产来治病。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科学健康理念。因此,建议在尘毒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要更加重视,把预防工作放在前面,做好自我防护。
[吴宗之]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值得劳动者关注:一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导致的后果和防护措施,在合同上应该有白纸黑字的说明。二是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环节保证自己不受职业病的侵害,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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