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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12·31”爆炸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新华网广州6月16日电 记者日前从佛山市政府获悉,经调查,广东省政府已认定发生于2014年的顺德“12·31”重大爆炸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法律法规与党纪政纪规定,对涉嫌犯罪的10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19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12月31日,位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经调查,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间接原因有多方面,包括富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国土城建和水利、公安消防、环保、劳动监察等部门履职不力;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等。

  目前,富华公司董事长吴志强、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叶灶恩、富华公司副总经理覃庆民、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主任杜宝全、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副主任孔庆长、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装配油漆班班长张京文、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何仁刚、勒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局长蔡炜斌、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常务副局长谭耀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安全生产监管股股长苏赟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等19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他2名责任人员被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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