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消防安全、交通运营、工矿商贸、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责任事故频发,且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剑指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不断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了一大批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
查办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呈现五个特点
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先后受理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61件,初查628件,立案侦查593件851人。目前已侦查终结574件814人,移送审查起诉796人,提起公诉701人。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工作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查办各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介入或依法开展各类责任事故调查,从中查办了一批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93件851人。其中江苏、黑龙江、江西、广东、浙江、云南、湖南、河南、重庆、新疆、安徽等地查办案件均呈上升趋势,广东、山西、江苏、河南、黑龙江和云南等省级检察院还带头组织查办了一批重特大事故案件,并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最高检加大对特大事故的查办力度。2014年最高检直接参加国务院调查组介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4起,先后组织力量介入了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西藏拉萨尼木县“8·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4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指挥立案侦查上述事故背后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9件49人。
三是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效果显著。一年来,最高检对38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地立案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如最高检对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案、河南省巩义大峪沟煤矿“12·22”透水事故、浙江省温岭市大东鞋业“1·14”重大火灾事故等38起重大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并先后派员赴浙江、安徽等地对奉化市大成路一居民楼倒塌事故、淮南市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1”爆炸事故、辽宁恒大煤业公司“11·26”重大煤尘燃烧事故等25起重大事故查办情况进行督办,指导下级院查办了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280余人。
四是严厉查处瞒报事故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把查办瞒报、谎报、迟报、不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来抓,依法查办了一批瞒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河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对鲁山县融宁丰煤矿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0.2万元)及瞒报案的调查,依法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黄永东、总工程师谷三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煤管二站副站长鲍建伟等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检察机关通过对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9·13”瓦斯爆炸瞒报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调查,依法对重庆市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周明平、重庆市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朱崇勇、重庆市巫山县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孙大贵、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党委书记王文培、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乡长卢家双等17名犯罪嫌疑人,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行贿等犯罪立案侦查,其中要案7人,渎职犯罪12件12人,行贿受贿犯罪5件5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对鹤岗市兴安区兴成煤矿“7·5”事故瞒报案的调查,依法查办了鹤岗市政协常委、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调研员孙强、兴安区政府副区长王彦良等1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受贿犯罪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查办案件效率明显提高。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初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28件,立案侦查593件,成案率达94.43%;立案侦查851人,侦查终结814人,侦查终结率为95.65%;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796人,移送起诉率97.79%;提起公诉701人,起诉率88.07%。总的看,线索初查成案率、案件侦查终结率、移送起诉率和起诉率保持了较高水平。
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征
从具体办案情况看,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各类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五大特征:
一是涉案罪名高度集中。从统计情况看,各类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共涉及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两大类罪中的8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罪名,件数和人数分别占立案总数的92.41%和90.83%。其中,玩忽职守罪478件681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0.61%和80.02%;滥用职权罪70件92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1.80%和10.81%;其他犯罪案件45件68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7.59%和9.17%。
二是涉案的行业性特点突出。从立案侦查的情况看,涉及建筑、煤矿、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安全、化工生产、食品医药等七个行业的案件共有449件,占立案总数的75.72%。其中,建筑领域132件;煤矿领域131件;交通领域60件;非煤矿山47件;消防领域39件;化工生产领域31件;食品药品领域9件。
三是涉案职能部门相对集中。事故所涉及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国土、党政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侦查的85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及这些部门的占66.65%。
四是查处的涉案人员级别偏低。从案件涉及的人员级别看,多为科级以下和无行政级别人员。在851名犯罪嫌疑人中,科级以下575人,占总人数的67.57%;科级的237人,占总人数的27.85%;县处级的39人,占总人数的4.58%。
五是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检察机关所立案的事故共造成1627人死亡、365人重伤、60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5.6亿余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714.25万元。如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00万元。
重特大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四大诱因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各类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是“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追求效益、效率的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不可动摇”的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主体责任不落实。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背后都暴露出两个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一方面,有的生产经营主体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纠正或不制止;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等。
三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严肃追究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分子,既是维护法治的需要,也是震慑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危害安全生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人员,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没有依法移交,往往被降格处理,做党政纪处理或经济处罚,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有效地查处;有的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轻刑化问题突出,被判处实刑的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多,刑罚的惩治和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如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51人,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147人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2人,占62.59%;判处缓刑25人,17.01%;判处实刑30人,占20.41%。
四是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主要是: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领导监管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有的惩治危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在执行中偏于软、失于宽,对犯罪分子的“轻刑化”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亟需健全和完善,确保事故调查时效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关协调配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手段等不健全,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合力不强等。
强化六条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力度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检察机关查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作还存在和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地方对查办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重视不够,查办案件工作开展不平衡等。2015年要强化如下措施,将切实履行好查办案件的职责:
一是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查办危害安全生产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灵活运用介入调查、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等方式,切实提高事故调查的介入率和调查率。对事故发生后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必须做到件件介入调查;对于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轻伤9人以上的事故,事发地检察机关必须做到全部介入和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都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用好法律赋予侦查手段和措施,有效地突破案件。
二是突出8类重点,严肃查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案件。包括: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案件;在交通建设、安全营运、监督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案件;在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犯罪案件;在危险化学品、天燃气开发使用、石油输油管道等特种行业监管活动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犯罪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桥梁建设等领域中失职渎职,发生房屋垮塌、路毁、桥断等重特大事故的案件;在环境监管、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防疫事件的犯罪案件;在土地资源的管理、开发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犯罪案件;其他失职渎职,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造成重特大损失的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同时,还要注意查办党委、人大和政府关注的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为危害生产安全秩序的犯罪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等。对这些案件要始终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办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三是强化上级检察院带头办案的作用,有效地破解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干扰阻力。上级检察院要带头组织查办一批重特大案件,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的较大事故等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指导。要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灵活运用提办、参办、督办和交办机制,推动查办案件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机制体制建设,为有效地查办案件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办责任事故案件工作机构和机制建设,在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推行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和事故调查专员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责任事故案件线索受理、初查、侦查、监督、管理等的工作规范,推动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发展。
五是强化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要按照建设过硬队伍的要求,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等方式,对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骨干和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侦查素质,以适应查办案件的需要。
六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安监等部门的协调联系,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协调配合机制。健全事故调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交流,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原因、特点、规律,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调研工作。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