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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最高检27日公布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包括: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案;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广东省广州市“12·15”重大火灾事故案;云南省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案;广东省高州市“5·3”重大桥梁坍塌事故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案;黑龙江鸡西市安之顺煤矿“8·14”透水事故案;河南鲁山县融宁丰煤矿“12·22”重大火灾事故及瞒报事故案;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9·13”瓦斯爆炸事故及瞒报事故案。

  案例1: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货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山西省和河南省两地的三级检察机关成立两个检察调查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对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查明山西省晋城市和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山西省高速交警和高速公路管理、山西太原和河南焦作市质检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山西省晋城市和河南省焦作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对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陈利钧、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春平、河南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郭新明、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王天祯等21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深挖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查清了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刘瑞禄、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岳劲涛等8人的受贿犯罪问题。目前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已起诉到人民法院。

  案例2: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案

  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了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8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织湖南省和福建省检察机关成立检察调查专案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对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查明湖南省高速交警、长沙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车辆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福建省客运车辆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经过调查,湖南省和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湖南省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柳铁进、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陈刚、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师耀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朱楚才和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唐志勇等13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3: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

  2014年8月2日7时许,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江苏省检察机关成立检察调查组,积极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查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昆山市消防大队、昆山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昆山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查清了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丁玉东等7人受贿犯罪问题。目前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4:广东省广州市“12·15”重大火灾事故案

  2013年12月15日,广州市起义路217-231号“烂尾楼”建业大厦一楼因电线短路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经评估该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66万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13年12月23日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广东省检察院及时组织广州市检察院进行调查,查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不依法履职,疏于监管,徇私舞弊,导致建业大厦长期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引发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为此,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建设开发处副处长姚志祥、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主任科员陈裕蓉、越秀区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所长黄理川等9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起诉到人民法院。

  案例5: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案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的房屋部分的直接损失经鉴定为8983.93万元。

  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14年1月13日给云南省检察院发函,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云南省院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查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等部门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迪庆州检察机关依法对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万天奎、独克宗古城管委会主任张卫华、副主任潘金生和香格里拉县质监站站长张长泰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案例6:广东省高州市“5·3”重大桥梁坍塌事故案

  2014年5月3日下午1时许,广东茂名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座在建石拱桥,因施工支架没有详细的施工方案、支架材料选用不当、搭设不合理、没有进行支架预压和荷载试验等严重违反施工规范要求问题,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于5月4日向广东省检察院下发了督办通知,对事故进行挂牌督办。5月5日, 广东省检察院组织茂名市和高州市两级检察院成立检察调查组,对事故背后是否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情况展开调查。查明高州市深镇镇政府作为乡道Y714的监管主体,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在该桥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提供建设资金两方面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广东省茂名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深镇镇委副书记、镇长邓国艺,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谢汉卫,镇经济办、安监所负责人唐友庆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7: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案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于 2014年7月11日,向湖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下发了督办通知,并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和督办。湖南省检察院迅速组织湘潭市检察院成立检察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和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有关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湖南省湘潭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规股股长杨强、湘潭市雨湖区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队长、校车户籍化管理的责任民警章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8:黑龙江鸡西市安之顺煤矿“8·14”透水事故案

  2014年8月14日13时,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0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及时电话进行督办,2014年8月28日又专门向黑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下发督办通知,对事故进行挂牌督办。黑龙江省检察院及时组织鸡西市检察院成立检察调查组开展调查,查明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监察等部门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上述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煤矿非法超层开采,但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在明知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属于关闭煤矿,达不到审批紧急维修维护条件,仍同意审批该矿的紧急维修维护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为此,黑龙江省鸡西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鸡西市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赵树强、副局长吕东辉、总工程师王振立等1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9:河南鲁山县融宁丰煤矿“12·22”重大火灾事故及瞒报事故案

  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融宁丰煤矿,在全市煤矿一律要求停工停产,火工品一律收缴的情况下, 违法生产作业,因井下设备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发生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0.2万元。事故发生后,鲁山县煤炭局相关人员与融宁丰煤矿相关人员故意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死亡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年初接到相关瞒报线索的举报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4月23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将其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并派员赴鲁山对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和督办。河南省检察院与省纪委密切配合,组织平顶山市和鲁山县两级检察院成立“12.22”事故专案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的渎职失职犯罪及背后存在的经济问题展开调查。查明了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瞒报事故和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此,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黄永东、总工程师谷三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煤管二站副站长鲍建伟等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并查明黄永东、谷三国等人存在受贿犯罪问题。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10: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9·13”瓦斯爆炸事故及瞒报事故案

  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致8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事故业主和当地主管部门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发生及其人员死亡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3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获取线索后,迅速组织专案组介入调查。在获悉此案情况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将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重庆市检察院和市第二检察分院及时组织专案组,依法开展调查。查清了事故背后存在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瞒报事故、收受贿赂等问题。为此,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重庆市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周明平、重庆市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朱崇勇、重庆市巫山县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孙大贵、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党委书记王文培、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乡长卢家双等1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立案侦查,其中要案7人,渎职犯罪12件12人,行贿受贿犯罪5件5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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