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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通报内蒙古粉尘爆炸事故

  法制日报北京2月10日讯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监总局当天通报了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通报认为,事故企业无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冒险生产,违规作业,酿成事故。

  2015年1月31日6时8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截至2月4日,已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生产车间厂房严重损毁。该事故企业主要从事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纤维板的砂光(打磨)工艺所产生的木纤维粉尘为可燃性粉尘。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除尘系统的收尘仓发生初始爆炸,引起生产车间内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引发生产车间和库房的火灾。

  为此,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区要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企一档。对于底数不清、没有建立健全粉尘涉爆企业档案的各所属地区要通报批评,立即整改完善;对于发生同类事故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的责任;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必须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地区可根据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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