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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全文

  航道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法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方面,法律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法律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水产养殖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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