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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徐硙)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

  意见稿共有12章113条,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其中,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意见稿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根据意见稿,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方面,除规定情形外,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机动车无号牌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意见稿同时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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