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2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医生,在手术台上突然晕倒,一个多月后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死亡时间超过了出事时间48小时,所以最后没能认定为工伤。
昌克勤医生的遭遇并不是孤例。佛山市人社局工伤科一位姓周的负责人就表示,佛山每年都会发生类似的案例,有家属就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前来申请认定时失望而归。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可认定为工伤。在其他国家,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吗?被认定为工伤和非工伤的情况相比较,赔偿有什么不同?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说,在澳大利亚,工伤的补偿是强制性的,受雇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和工作有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就可以提出工伤的赔偿,不管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
胡方:澳大利亚的工伤赔偿体系分为总的联邦体系和每一个州具体的体系,各州虽然对工伤赔付的操作略有不同,但是总体来看规定大同小异。比如说拿西南沃尔什州来说,只要企业支付的工资额超过7500澳币,约合4万人民币,那么企业就必须要购买工伤补偿险,通过工伤补偿险的赔付,受雇佣者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收入方面的补偿,也就是你因为工伤而导致无法工作所少收入那一部分钱,另外还有医疗住院费用,如果你因为工伤而落下了终身残疾的话,还会有伤残损害赔偿金,如果是意外死亡的话会有死亡抚恤金。此外,对于精神方面的赔偿也并不是毫无依据,像是西南沃尔什州目前的定义就是如果工伤造成了人体整体损伤的10%以上,就可以申请精神补偿了。如何界定是工伤?澳大利亚的工伤鉴定是比较倾向于受雇佣方的,只要能够证明到和工作有关受到的伤害都可以鉴定为工伤。比如有一个打字员因为长期打字而导致肌肉有一些受损,最后申请了工伤赔偿获赔了20万澳币,约合100多万的人民币。此外像是在中午午休的时间员工削苹果不小心把自己的手削伤了,在澳大利亚的工伤鉴定当中也往往会偏向于工伤来处理。
早在1946年,英国就颁布了《国民工业伤害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保险相关法律的一部分,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英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 年,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这个部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英国观察员侯颖: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英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规定较为严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或者是经雇主同意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要申请职业病待遇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由于规定的职业病而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职业种由由主管机构定期增补,第二是患病职工必须要参加保险,并且所患疾病是由从事具有危害性的职业引起的。在英国,凡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都可以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在确定享受标准时,除了伤残程度之外还会考虑收保工人获得收入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条件,在对伤残职工进行长期致残度鉴定前,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也会按固定标准按周支付受伤津贴,如果伤残待遇期满,劳动能力还不能恢复,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申请补充待遇。比如说特别困难补助、失业补助津贴、护理津贴、严重残障津贴、住院治疗补助、高龄津贴和家属补助等等。
目前,日本各行业正面临着人手短缺问题,由于经验不足的劳动者增加,造成重伤和死亡的工伤事故也不断增多。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400人。
日本观察员黄学清:日本的工伤保险中规定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或者是死亡,也被视为工伤。不仅如此,不是突然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情况,比如职业病过劳死等长期因工作劳累造成的身体伤害也被视为工伤的一种,工伤认定由当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负责审查和决定。直接发生在工作场所中的工伤的认定比较简单,职业病过劳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例如2006年有一位25岁的餐饮店女员工患抑郁症自杀,她的母亲提出诉讼认为是繁重的工作,导致了女儿生病和自杀要求撤销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的非工伤的判决。今年高一级的法院最终判决这名患者的死亡和工作相关,认定她的自杀是工伤。如果是非工伤没有什么赔偿的问题,而工伤不仅要赔偿,在治疗和疗养期间还要支付受伤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特别是过劳死这种工伤,赔付的金额可能超过一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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