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司机、信号工、挂钩工在作业前,应共同交底,统一信号。
2.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3.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4.信号工正确选择指挥位置,不准站在吊物易碰难躲和无防护措施的危险部位。
5.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兼做挂钩工。
6.作业中必须戴好安全帽,佩戴好专用标志服装,严禁酒后作业。
7.严格执行“十不吊”作业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立式构建、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准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准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8.挂钩工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9.吊绳的挂设不得影响吊钩保险装置,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
10.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村55垫,用套索。
11.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卡环锁紧吊绳。
12.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3.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它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4.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5.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16.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17.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护。
18.捆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19.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
20.当吊装构件、设备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21.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之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补焊、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22.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2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23.1 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23.2 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23.3 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23.4 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绳直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24.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有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更多综合安全管理文章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荷君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