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开发
1.确定科研开发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2.制定试验方案,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的内容。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性、火灾爆炸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和主管课题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3.科研实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并确定专人定期检查,保持在完好、灵敏状态;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对危险性较大的课题开发应在安全的实验场所进行。
4.必须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的内容和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和技术、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审定认可。
5.小型试验应通过探索性实验,选择安全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小试结束后,必须有实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处理措施的总结报告。
6.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有试验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7.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试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8.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9.在扩大试验时,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10.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用于生产。
11.科研开发项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按本规定“安全生产职责”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12.小试、中试和扩大试验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本规定中“危险物品”的有关要求执行。
13.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规定“电气安全”和“施工与检修”的有关要求执行。
14.科研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同时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二、工程设计
1.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工程项目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发布的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4.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必须依据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
5.初步设计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及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中所规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及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影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中安全卫生措施落实的设计变更,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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