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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和数量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为了减少损失,需要把建筑物内的人员和物资尽快撤到安全区域,这就是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凡是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门、楼梯、走道等都称为安全出口。如建筑物的外门;着火楼层梯间的门;防火墙上所设的防火门;经过走道或楼梯能通向室外的门等,都是安全出口。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一)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

  布置安全出口要遵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即建筑物内常有人员停留在任意地点,均宜保持有两个方向的疏散路线,使疏散的安全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二)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数量的多少,对保证人身安全和物资疏散极为重要。但是,从经济角度出发,也不是设得越多越好。一般来说,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不过于人员较少或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以及消防队能从外部进行扑救的范围,由于其失火率相对较低,疏散与扑救较为便利,因此也可以适当放宽,不完全强调设两个安全出口,具体规定如下:

  1、公共建筑或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剧院、礼堂、电影院、体育馆的观众厅及候车室、商场、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则必须根据容纳的人数确定,且在开放时能保证使用。

  2、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而且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者;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者;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者;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者;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不超过50 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者;

  (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者;

  (4)塔式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m2者;十层至十八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

  (5)仓库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 m2者;库房的地下室、半下室面积不超过l00 m2者。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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